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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角色转换与社会责任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作者:

  一、中国律师角色的转换

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对律师的性质、任务、职责、权利、义务、资格条件及工作机构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因受“左倾”思潮的影响而于50年代后期夭折的新中国律师制度,在中断了近三十年后得以恢复和重建。
 
  《条例》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条例》毕竟是 我国法制建设恢复初期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最明显 的表现便是对律师身份和对律师事务所性质的定位,将前者规定为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将后者规定为国家核发经费的事业单位。这样的定位没有真正体现 律师行业自身的特点和律师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因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日渐深入,这样的律师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要求,改革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自1986年起司法部组织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大批合格的人员由此 进入律师行业。此后,国家又开始进行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不占国家编制、不要 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经过十 几年改革,律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律师的管理体制也逐步与其职业的特 点相符合。在此基础上,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该法除了对多年的律师工作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外, 更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律师职业本身的要求出发,对律师的身份、管理模式和律师 事务所的管理机制作出了更科学的规定。

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已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也不再是事业单位而成为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单位(当然,在目前形势下国资所还处于改制的时期)。在当今整个社会产业结构中,律师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力量,在国家和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  而在这样的一个大发展时期,律师的角色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转换,这主要表现在:律师的身份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变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 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科学地揭示了律师 的职业特点,律师的天职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这种法律服务一般来说是有偿的, 这就使我国的律师不同于行使国家权力或者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因为律师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核拨经费,因此只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由此获得报酬,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谋求更大的发展。同时,因为律师已经成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其直接服务的立足点应当是市民社会而不应再是政治国家。

  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律师从由国家发放工资变为凭个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获得报酬 、求得生存和发展;律师行业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国民经济生产,拥有了相当数量的 专业人员,具备了一定的产业规模,出现了要求律师产业产业化的强烈呼声。产业化就意味 着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结构中,该行业已经被赋予了一定的地位,国家在采取各种 措施调整国民经济的布局及其运行时,都会将该行业置于相应的地位予以考虑。而且,产业化还意味着它不能是单纯的消耗部门,应当允许投资者在该领域进行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虽然产业发展不一定要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但它的产出应当首先能维持产业自身的正常运转 ,对投资人来说还需要能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  在律师的角色发生上述转变的情况下,律师的思想观念及价值取向会受到什么样的冲击 呢?按照人性的自然特点,只要存在谋求个人利益的地方,总会出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律师职业也是如此。尽管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律师都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尽管现代社会要 求律师以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为其神圣的使命。但是,律师作为一名生活在市民社 会中的自然人,不可避免地存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这一倾向在国家的政治、经济 体制和社会的运行机制以及市民的思想观念发生急剧变化的时候尤为明显。追求个人利益的 本性与律师的使命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在的冲突,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律师不可能像西方国 家的律师那样通过自身的努力通往政治舞台,因此,作为个体身份社会化的律师大都有着强 烈的追求商业利润的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运作也都明确受商业规则的支配、带有明显的商业化特性,而且在这种追求最大化商业利润规则的影响下,部分律师在执业中不惜 以某些不道德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手段作为办案的辅助“技能”。

  部分律师在商业利益面前失去自我、在执业活动中片面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情况,使得 中国的律师缺乏参与政治、以自己的知识推动国家改革的热情,缺乏以自身的文明形象和高 雅品位、格调带动社会进步的自觉性,缺乏作为法律的民间守护人的强烈意识,缺乏不畏权 势、仗义执言、依法履行职责的道德理想人格和勇气。这些现象的出现尽管有其复杂的国家 体制、社会环境的因素,但是它们无疑严重影响了中国律师的整体社会形象,也浪费了律师 职业整体上的宝贵资源。新时期的中国律师应当如何在追求个人经济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 间找到最佳的均衡点呢? #p#分页标题#e#

    二、律师的社会责任

  在当代法治国家,律师都要求受到良好的文化教育、专业的理论学习,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律师也被赋予了推进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的崇高使命。在社会的发展中,律师被要求承担与其知识、身份相应的神圣的社会责任。

  首先,律师被要求为市民社会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  这是律师第一层面上的责任。律师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其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社会各 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专业服务。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律师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由诉 讼“保护人”到“辩护士”,任务都是对参加诉讼的特定人提供帮助、保护。近代资产阶级 革命成功后,改革封建专制司法和秘密审讯,主张被告人都有权聘请律师以寻求专业性的帮助,从而建立了普遍的刑事辩护制度。联合 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前言中也提出“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 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 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律师职业存在的最直接目的便是满足人们在具体案件中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要,律师以其特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法律逻辑,根据 当事人的要求为其解疑释惑,帮助当事人在某项事务中选择正确的、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以保护委托人的权利、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基本人权和自由。为此目的,律师在 执业过程中,必须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应予处理个人事务所应有的注意和关注迅速、积极 地对待委托人的事务,不得拖拉迟延,敷衍马虎。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

  其次,律师被要求充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充当市民社会的代言人。

  成熟的律师制度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分立的基础之上的,依据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的理论,律师应当立足于市民社会,应当作为人民代理人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 张力和制约关系。在这一社会结构中,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形成了民间社会的一个重 要群体,他们以自身的知识、经验、良心、理性等为社会的发展贡献着自己的力晕,成为国 家政治力量和民间社会力量的重要桥梁。律师承担这一职责可以通过办理业务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参与社会工作、组织社会活动的方式实现。

  律师通过接受他人的委托,参与具体的个案的办理。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必然要与自己的委托人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他的意见和心声;同时,律师也会为充分表达当事人 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与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必要的接触。通过这种方式,律师充当了民间社会与权力国家之间的纽带。而且最重要的是,律师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可 以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说服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与做法,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 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从而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促进行政程序 、司法程序的规范、合法运行和公民基本人权价值的实现,使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得以有效 地沟通和交流,确保了国家统治秩序和市民社会秩序的有序与稳定。

  不但如此,律师还可以通过参加和组织各种社会活动的形式来实现充当国家与民间社会 桥梁的责任。从理论上说,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群体,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这是一个高智力 、高素质的群体,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性组织向公众宣传法律常识、传播法治理念,提 高公众维护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以自身专业上的权威抑制市民社会可能出现的过激情绪 与行为;另一方面,律师又可以通过自身专业上的权威来联合、吸引市民的支持,同时通过 自身的专业性组织形成一个群体性压力集团,促使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民权的尊重。正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所指出的,律师专业组织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政府和其他机构合作进一步推 进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标”,“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 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他们基本自由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应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其 他处境不利的人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在这一 职责中,律师与国家政治与权力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其民间化的社会身份占突出地位,要为 民众的权益向权力机构发出呼声,从而起到人民权力代理人的作用。

  最后,律师被要求积极参与政治,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的制度创设和政治进步。

  在律师制度成熟发达的国家,对律师群体的更高层面上的责任要求就是律师应当通过自 己的努力,对于国家的政治变革起到重要的作用。事实也是如此,考察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尽管律师的出现是为了顺应人们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但是在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过程,律师渐渐跳出了“就案说案”的活动模式,律师在国家的制 度创建、政治改革、文明的演绎等各个领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律师在这些国家的社会 政治结构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的民主制度的运作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正如美国20世纪的著名律师伍德罗·威尔逊评价美国律师的功绩时所说的:“律师 创立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结构。建国初期,律师主宰了所有较大的政治进程。我们全国人民的信念,被铭刻在联邦的成文法律中。每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似乎或早或晚都将演化为法律 问题,对此,必须有训练有素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p#分页标题#e#

  律师职业的特殊入口制度保证了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品行情操的高层次性,对于这样一个群体,如果将其活动仅限定于有偿服务的纯业务的层面,如果这些丰富的智力资源不能 被利用来为社会的政治进步、体制变换、文明的发展作出贡献,那必然是这个律师群体的悲哀和这个民族的不幸。西方国家的律师发展历程也表明,律师是国家最重要的政治人才资源 ,他们不论是从事律师职业还是走上政治舞台都能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策建议,而且许 多著名的政治家及领导人大都有过从事律师职业的经历,所以,对于律师来说,应当具有广泛地参与政治、改造社会的强烈意识,在职业生涯中,律师应当自觉地寻求自身的政治地位 ,以承担起这一伟大、庄重的社会责任。
 
  总之,尽管按照律师行业发展的阶段来分析,中国的律师业目前考虑最多的应当是如何产业化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对律师产业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律师执业商业化保持高度的警惕,必须对律师执业商业化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时刻不忘时代和社会赋予的光荣责任,并时刻考虑如何担负起这些社会责任,能够帮助律师业抵御商业化运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